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征求意见稿):用户偏差超过5%少用电量按照平均交易电价10%计取
获悉,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《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,征求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4日。
规则中称,合同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处理:
(一)超合同发用电量按照以下原则结算:
火电企业按照火电平均交易电价的0.9倍结算;
新能源企业按照新能源平均交易电价的0.9倍结算;
用电侧按照合同签订的相应类别发电企业平均交易电价的1.1倍结算(最高为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)。
用电侧结算价格=1.1×火电(新能源)平均交易电价(最高为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)+输配电价+政府基金及附加;
(二)欠交易合同的发用电量,按以下原则结算:
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完成交易合同发电的,偏差在5%以内的少发电量,免于支付偏差电量费用;偏差超过5%的少发电量,按照相应类别发电企业平均交易电价的10%计取。
用户未完成交易合同偏差在5%以内的少用电量,免于支付偏差电量费用;偏差超过5%的少用电量,按照相应类别交易电量平均交易电价的10%计取。
详情如下:
关于征求《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《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暂行)》(东北监能市场〔2017〕195号)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,电力用户通过参加电力交易降低成本、扩大再生产、提高用电量,形成了良性循环。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<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>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0〕889号)的部署,在总结前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,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能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规则修订工作,形成了新的《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征求意见,征求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24日,如有意见,请反馈至dbnyjg@163.com邮箱,并注明单位或组织及个人有关信息。
附件: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(征求意见稿)
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
2020年11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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